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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计处微信工作群管理办法

    2026-06-25 16:55:44  来源: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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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 为进一步增强审计工作在一定范围内的公开性、透明性,规范微信工作群的管理,保障微信工作群安全保密、运行高效、内容规范、信息畅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 本办法适用于由审计处创建的各类工作群,包括处室群、审计项目群、专项工作群、临时协调群等。

第三条 微信工作群坚持“谁牵头创建、谁负责管理”的原则,创建微信工作群的各科室负责人为管理第一责任人。主要职责:

(一)建群后发布群公告,明确本办法要求、保密纪律、发言规范及违规责任;

(二)动态管理成员:及时清理离职、调岗、无关人员,确保成员与工作匹配;

(三)内容审核监督:实时巡查群内信息,对违规内容立即提醒撤回、删除,留存记录并上报;

(四)保密与舆情处置:发现涉密、敏感信息或舆情风险,第一时间制止,科室负责人不隐瞒、不夸大及时上报保密管理部门及综合审计科,配合处置;

(五)按时解散群:临时群、项目群在工作结束后7 日内完成解散,注销群聊并备案。

第四条 微信工作群建群应由分管处长审批,未经审批不得与相关工作人员建立工作群。审批通过后,在综合审计科备案,建立《微信工作群管理台账》(含群名、群主、成员、建群/解散时间、用途等)。

第五条 群成员仅限与工作直接相关的人员,实行实名入群(单位+姓名),及时按照项目组人员岗位职责动态调整管理群成员,避免与工作无关人员进群。

第六条 工作群仅限发布审计业务、工作部署、通知公告、政策解读、工作动态、协调事项等与工作直接相关的非涉密信息。

第七条 群成员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,确保微信工作群正常运行。

(一)不得将国家秘密、工作秘密文件、资料以拍照、输入、复制以及其他任何形式,在微信工作群传播。

(二)不得发布与国家的法律、法规、制度、政策相抵触的言论;

(三)凡是与工程审计项目相关工作内容等均在此群发布,私下沟通无效;

(四)不得发布送审资料信息。涉及送审资料相关问题的,只能截图说明;

(五)微信工作群发布的所有信息不得转发、截图、拍照发送给非本群人员;

(六)不得在工作交流中发表负面情绪性的语言,坚持正面主流、文明用语;

(七)手机、微信账号专人专用,设置强密码并定期更换,不转借、不共用,防范账号被盗、信息泄露。

第八条 各科室定期对工作群开展保密检查,清理违规群、僵尸群,排查风险隐患。

第九条 违规责任追究,若未按本规定执行,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、通报批评、警示教育;造成不良校园舆论、工作损失、安全隐患的,依规依纪追究个人责任,纳入年度考核、评优评先考评依据。

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实施。